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修改《拍卖法》并删除其中的一些“缺陷请求规则”,甚至向“两会”提交了一份正式提案。呼和浩特拍卖公司想到了当今社会公众对拍卖法和拍卖行业的误解,觉得有必要对拍卖法中的各种误解进行处理“缺陷请求规则”阐述其正确性,并强调其不可动摇性,缺陷是指拍卖品质和真实性较大的典型缺陷。缺陷请求规则是指《拍卖法》规定,在拍卖活动中,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在特定条件下收回和赔偿拍卖中有缺陷的拍卖品损失的法律规则。
在拍卖纠纷中,买方援引“缺陷请求规则”行使缺陷请求权受一定条件限制,即只有拍卖品的缺陷应由委托人和拍卖人知晓并告知投标人,但故意隐瞒或因疏忽未告知。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行使请求缺陷的权利;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委托人和拍卖人在知道拍卖品的缺陷并履行明确通知义务后,或在不保证拍卖品质量或真实性的情况下,免除委托人和拍卖人在知道拍卖品的缺陷并履行明确通知义务后的法律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请求权障碍。
笔者认为,《拍卖法》不需要修改,拍卖立法中缺陷请求规则的设计至关重要。它是拍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保障条款,是《拍卖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也是《拍卖法》基本的框架和立法的本质。规则的相关规定不能删除或修改,但应通过立法解释明确立法的初衷和具体操作规则,以便在今后的拍卖实践中更好地遵守。《拍卖法》规定与其他法律无冲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拍卖法》、《民法通则》、《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相互矛盾,亟待修改。作者的观点恰恰相反,即没有矛盾,拍卖法也不需要修改。
首先,《拍卖法》的立法目的遵循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中国拍卖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法律,拍卖法遵循基本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和诚实的信用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并规定其基本原则:“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其次,《拍卖法》与《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处于平行层面的民事立法。它们之间的关系既平行又一致,但它们的调整范围和法律功能不同。同一问题的调整属于不同的方面和层次,即不存在属于它们共同调整的法律关系,自然不存在《拍卖法》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拍卖法》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是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这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如果在拍卖法中设计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要求拍卖人保证拍卖中每一件拍卖的质量和真实性,那么就会有这样一个结果:如果买家在拍卖行购买了真正的拍卖,他将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理想,并购买假货“拍卖保真”根据规定,拍卖人和拍卖人应当承担赔偿买受人损失的责任,即买受人在拍卖交易中承担的责任“零风险”。事实上,尤其是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买家将拍卖作为收藏或投资,这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风险。如果他们在没有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将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拍卖人和拍卖客户,呼和浩特拍卖公司哪家好既不符合市场规则,也不符合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缺陷请求规则”符合国际惯例的设计,有人认为,《拍卖法》“缺陷请求规则”如果设计不符合中国拍卖行业的实际情况,应进行修改或删除,即拍卖企业应对所有拍卖品的质量和真实性承担终和完整的保证责任。现行《拍卖法》于1997年1月1日生效,在充分调查中国拍卖市场实际情况,借鉴拍卖行业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拍卖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它是拍卖法的基本框架之一“缺陷请求规则”这是不可或缺的。在设计中,这一规则主要考虑了拍卖的特殊性——许多缺陷(包括质量和真实性)隐藏得很深,很难发现,这通常被称为拍卖“瑕疵”特别是拍卖的文物艺术品更突出地展现了这一特点。
基于拍卖标的品种的多样性、个体的复杂性和缺陷的隐蔽性,拍卖人在拍卖行业的实际运作中根本无法做到这一点,也没有必要对拍卖标的的每一个标的都有一个完整、彻底的了解。否则,拍卖人将陷入无休止的研究和评估,偏离主营业务,这显然不符合拍卖人的专门知识和业务方向,也违反了效率原则。因此,中国和世界拍卖行业的发达国家在拍卖立法中采取了一致的做法:在一定条件下,拍卖人和委托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免除对拍卖产品缺陷的担保责任。这种设计不是为了免除拍卖人和委托人的法律责任,也不是为了增加买方的风险责任,而是因为它符合中国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拍卖行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也是中国拍卖行业采取的国际惯例与世界接轨。
个人违法行为并不代表主流,在今天的全国拍卖行业,“知假卖假”违反法律法规只是少数拍卖人的个别事件。绝大多数拍卖人遵守法律法规,这是中国拍卖业的主流,也是《拍卖法》中的主流“缺陷请求规则”结果。在实践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拍卖人可以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告知投标人拍卖品的缺陷,在拍卖品难以争论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声明对隐藏缺陷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义务。正是因为拍卖人在拍卖法中正确地掌握和适用了拍卖“缺陷请求规则”只有这样,投标人,特别是文物和艺术品的投标人,才能在拍卖活动中仔细检查,判断拍卖的质量和真实性,做出谨慎的选择,从而避免投标不确定目标给投标人带来的绝大多数风险,维护拍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少数拍卖人“知假卖假”根据《刑法》和有关民商事法律,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在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案例中,一些买家在赢得假货或难以区分真伪的拍卖后,将其视为假货。在耗尽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他们将其归咎于法律的不公正,然后利用立法手段试图改变拍卖法的相关法律原则。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将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一定地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这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动机,也违反了法律平衡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如果立法机关仅仅因为一个不充分的原因,完全按照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修改甚至删除拍卖法相关缺陷请求的规则,其危害将是因为窒息而放弃食品,削足适履,呼和浩特拍卖公司的结果也将是放弃拍卖法核心、具法律价值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引领全国拍卖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