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分享根据无形资产法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形资产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无形资产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无形资产权或者外观设计无形资产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无形资产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形资产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原因审查人力不够,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审查人员,容易造成无形资产申请大量积压。同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发明相比毕竟技术含量较低。世界各国基本上对实用新型都是初步审查。
由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实务中出现了相当多的重复授权,导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法律稳定性较差,换言之,现实中存在不少原本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形资产。那么如果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无形资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需要维权,或者被控侵权人需要抗辩,首先需要知悉实用新型或外观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无形资产法》第66条第2款规定:无形资产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无形资产的,人民法院或管理无形资产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呼和浩特无形资产评估费用无形资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无形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无形资产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无形资产侵权纠纷的证据。“无形资产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无形资产侵权纠纷发生之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该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
针对评价报告结果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该报告的结论是相关无形资产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同时被控侵权人又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无形资产无效的请求,则是该无形资产很有可能被无形资产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此时法院或无形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就当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无形资产无效宣告的结果;如果该无形资产被终宣告为无效,那么侵权指控自然不能成立。
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未发现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情形,则即使被控侵权在人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无形资产无效的请求,该无形资产被无形资产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较小,此时法院或无形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酌情不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在无形资产侵权纠纷中,无形资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主要为被许可方)、被控侵权人都可以向国务院无形资产行政部门申请出具无形资产权评价报告,呼和浩特无形资产评估哪家好作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无形资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