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调产安置方式中,呼和浩特土地评估有话说: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往往以等面积就近安置或原拆原造的方式取代国有商品住宅,进而享有安置住宅不限市场流通的权利。而且货币补偿的基本原则,也是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全额购买住房的补偿,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为集体土地住宅限定了交易对象,供给较少,面临大量征拆时,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房屋在附近区域内难以提供足够的集体住宅来源,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不能从中选择合适的住宅来源,调产安置仍然是必然的选择。如果使这部分安置需求通过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呼和浩特土地评估引流到成熟自由的国有商品住宅交易市场,则需要将货币补偿价格调整到接近周边商品住宅价格水平,以达到与调产安置相同等的补偿标准,体现征收公平。
根据2011年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条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房地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如果土地所有人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获得的土地补偿费。该规定虽然设定前提是行政机关是否忽视了行使房屋补偿安置的责任,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呼和浩特土地评估提供了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