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和浩特评估公司的文件对应的方式:国家建设部令142号发布的2005年10月20日、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4号修改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现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部门规章,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办法》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根据以上两种方法的规定,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即使其工作人员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也不能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由该呼和浩特评估公司指派的有关人员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被视为无效。
如果经法院摇号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格进行房地产评估,该如何处理房地产评估委托?在诉讼实践中,如果经法院摇号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如何处理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委托?考虑到此项委托是司法鉴定,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令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一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受理鉴定委托的七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鉴定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很明显,如果法院拟委托的鉴定事项为房地产估价,经摇号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虽有资质但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的工作人员,呼和浩特评估公司不予受理,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