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价值是呼和浩特资产评估的基本准则。1章一般规定:为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正规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在委托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对委托评估对象的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评估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实施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遵循本准则的规定。
2章基本原则。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正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呼和浩特资产评估能够胜任所开展的业务。在开展特定业务时,如果缺乏具体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应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和有关报告等。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评估,并形成正规意见。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合理运用评估假设,选择合适的价值类型,合理运用评估方法,完成必要的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
7条资产评估正规人员,应依法查核、核实有关评估活动之资料。资产评估正规人员应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由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进行核实核实的事项,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如上述事项对呼和浩特资产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或无法判断影响程度,则不得向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