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内蒙古土地评估机会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价格(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可扩展到土地经营权价格及评估,不存在所谓“土地承包权”价格。——《土地管理法》第41条
1.2 国土空间规划“双评价”,即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这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和前提;以及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治中的土地适宜性评价等。——《土地管理法》第39、40、42条
1.3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管理法》第27、32、42条
1.4 农用地综合区片内蒙古土地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综合区片地价是确定农用地征收价格的基础,农用地征收价格应当按照综合区片地价+养老等社保费用补贴+地上青苗树木等补偿费用确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
1.5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价格评估,应当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及地上物重置价确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
1.6 农民宅基地征收费用评估,应当尊重农民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及补偿建房费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的宅基地和农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同时提供搬迁、临时安置等内蒙古土地评估费用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