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就有两个重要概念需要厘清:
1、“特定权利主体,”是要我们明确资产权属,明确只有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才是经济主体拥有并支配资产的前提(这里也包括一些以特殊方式而形成的资产,经济主体虽然对其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依据合法程序能够实际控制,如融资租赁的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也应当算其为经济主体资产予以确认)。落实到资产评估日常工作中,就是资产评估从业者在洽谈中,要求评估委托方或者资产占有方提供被评估资产的权属证明,这一向是资产评估前期准备工作中基本的要求和需要提供的基本前期资料。就是说在资产评估工作开始前,就要弄清楚资产委托方或者占有方,如何证明被评估资产的权属。这个过程中,不仅对于权属不明,性质不清的资产,我们需要向委托方明示无法进行评估。还包括对于那些本身虽已经明确权属的资产,委托方后期要求对其性能、型号、数量进行修改时,在没有重新确认权属以前,都不应当进行评估。比如说所接的关于汕尾市某银行的债权评估业务中,对汕尾市区某公司债权的评估中,对债务人公司涉及到的海滨大道侯船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资产占有方及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委托方均不能提供明确的权属证书或文件,相反,通过评估委托方所提供的一些其他信息,如政府文件、法院民事裁定书等文件表明,该侯船楼所占用土地一直为政府,公益用地,原资产占有方仅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租赁使用该地块,并不具备该地块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因此我公司仅对候船楼房产进行评估,其评估范围不包括侯船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客运码头土地使用面积。对评估委托方原要求在评估报告中加入侯船楼码头的土地使用价值的要求,我公司评估师也依照相关资产理论进行了书面答复,拒绝了评估委托方的要求。
2、“资产是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就是说,资产具有能够带来未来利益的潜在能力。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未来效益的经济资源,而且需要能以货币计量的,才能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对此,资产评估从业者们需要明确一点,不是世上万物都是资产,比如说空气,就不能列为资产。而是要能给经济主体未来带来以货币为计量的经济资源,才能被视为资产。在过去的资产评估现场勘查工作过程中,也不止一次,需要面对资产占有方、评估委托方的咨询,能不能把某某设备、车辆或者构筑物等物品纳入本次评估。在这种时刻,我总是先确定物品的权属无误后,再判断欲新增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现场的资产状态,是否可用?是否在用?继续使用成本是否高于维修成本?对于明显已超出使用年限,外表又残旧破落,现实中又未得到按时维护和保养,已经无法运行,其维修成本已高过二手收购价值的设备,车辆等资产,一般都会从实际出发,现场就说服内蒙古资产评估公司相关各方,将其以残值或废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