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需要委托内蒙古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这个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定的?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不能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的,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一、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律规定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做出,应当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
二、内蒙古房地产评估机构具体选定方式
不过实践中,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对于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实践中常遇见的几种选定方式:
自选式选定评估机构
所谓“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是指被征收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按照同一计算标准重新作出内蒙古房地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