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呼和浩特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是房地产业关键的营业性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个人行为,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同意授权委托、服务"的标准与受托人签合同,进行评定服务项目工作中,扣除有效花费。
二、凡具有土地估价资质并经土地、物价局确定的企业,可接纳土地使用者或使用人的授权委托,对地价开展评定,并按本通告的要求扣除土地担保费。
三、一般土地评定采用差值定率累进税收费,即按地价总金额尺寸区划利率级别,分档测算各档的收费标准额,各档收费标准额总计之和为收费标准总金额。现阶段一般土地评定收费标准按《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实行。
四、城区基准地价评定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授权委托城区参考《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商议明确。
五、为土地使用权证质押而开展的呼和浩特土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按一般土地担保费规范的50%收取担保费,每宗地担保费不够300元的按300元扣除。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按一般土地担保费规范的30%收取担保费;每宗地担保费不够300元的按300元扣除。土地价格评估授权委托企业付钱确定有艰难的,根据彼此商议,资产评估机构可酌情考虑减收。
六、一般土地评定收费标准为较大限规范。全国各地可依据本地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州、市辖区物价局会与平级土地规划单位制订本地实际实行的收费标准。对自由贸易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度要求高一些,但较大不可超出所述呼和浩特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