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呼和浩特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在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当保留必要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且由评估机构、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等共同确认。如果调查时出现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在现场,或者相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评估机构应当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报告中予以披露。
编制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对评估基本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评估对象和呼和浩特资产评估范围与业务约定书(委托要约)约定不一致的情形;(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以及价值构成;(三)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配合情况;(四)其他可能影响理解评估结论和报告使用的事项。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委托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单项知识产权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资产组合或者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时,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上未确认的知识产权资产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二)能够从被购买方资产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呼和浩特资产评估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